酒类行业管理法制化是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场安全的基石(2)
据《华夏酒报》记者了解,大部份发达国家,都是通过酒类的专卖形式来开展酒类管理的,几乎所有的酒精饮料都是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经营。酒类专卖制度得到了包括公众、酒类供应商和政府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我国酒类专卖政策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逐步淡化,原有的专卖体制因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已经淘汰,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建立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与时俱进的专卖管理制度,确实值得深思。
陈新发秘书长说:“酒类专卖制度的重建许多企业是支持的。2005年初,全国有200多家企业联名要求酒类行业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今年“两会”上酒类法制建设问题再次成为热点,企业界从关心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以强烈地社会责任感,建言要求对酒类专门立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加强市场管理。我相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信政府也是支持的。”
陈新发秘书长对酒类行业管理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是结合酒类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的行政许可。主体资格要提高行业门槛,企业要想生产酒类商品必须具备充备的条件,鉴于酒类商品属于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同时也耗粮,饮酒风气盛行也不利于国家和民族利益,所以要严格控制酒精饮品的过量生产,酒类行业只能走做强做大之路,强调整体效益,不能“遍地开花”,到处生产“遍山大曲”,只顾局部利益。市场也是资源,资源也是有限的,应该把酒类市场资源给那些正规、合法的生产企业,不能被那些非法企业蚕食。市场客体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严谨,不留漏洞地实行严格准入。既有准入,就应该相对应地建议主、客体地退出机制。其次,建立了有序的市场流通规范和竞争机制,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发生,保证酒类企业能够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安全可靠、可以追根溯源的酒类商品;再次,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酒类管理体制和科学、严谨的法律和管理制度。第四,建立酒类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行业监管范畴和退出机制中,对诚信缺失企业将逐步淘汰,促使企业强化自身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加强酒类法制宣传和健康饮酒知识宣传,同时要加强行业品牌建设,引导市场经营和市场消费。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曹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由于酒行业的进入门槛比较低,那些不具规模的企业,或者是“不冒烟”的企业,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市场上出现的“毒酒”、劣质酒,没有一个是名酒厂生产的,因此,除了立法规范,建议实施酒类专卖制度,以打击“毒酒”、劣质酒。由此可以看出,生产企业对于实行“专卖”制度的呼声渐高。
陈新发秘书长说:“酒类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税收,加强酒类管理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体现,也是我们行业利益的体现。政府部门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就是解决民生安全、促进酒类行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酒类立法已经提供了依据。加快推进酒类立法,为商务部门加强酒类行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逐步推进“专卖”制度是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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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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