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政策逐渐规范化
解放初期,我国制定了白酒专卖政策,对白酒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由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专卖事业的行政管理,同时组建了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有关企业进行管理。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
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
零销酒商也可由经过特许的私商承担,其手续是零销酒商到当地专卖机关登记,请领执照和承销手册,“零销酒商凭执照和承销手册,向指定专卖处、或营业部承销所承销之酒,其容器上必须有商号标志,并粘贴证照,限在指定区域销售,不许运往他区”。同时,对违章违法行为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归口管理,统一规划的原则,各地对现有酒厂进行整顿,所有酒厂生产的酒必须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
酒类放开了国家专管,经营权实现下放:酒类销售和酒类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工作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酒的销售由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零售由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其他一些代销点经营。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销售。自此,白酒业得以快速发展。
1978年改革开放后,白酒经营权逐渐放开,专卖终止,但行业发展却出现混乱局面,不法企业与合法企业共存的现象开始存在。
1985年后,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使白酒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产量一度飙升到800万千升。后来,国家按照节粮政策开始限制白酒行业发展。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赋为8%左右,合计33%。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又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斤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税价格调整方法,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补缴消费税,同时提出对“品牌使用费”征收问题。这对白酒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导致了全行业利润的减少。
近几年,国家又调整了白酒消费税,不分粮食、薯类一律按照20%征收,并研究制定了酒类管理法规,以规范不法企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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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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