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酒类生产流通消费与发展对策研究(二) ——黑龙江省酒类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

2009-12-16 8:53:51 《华夏酒报》 黑龙江省财政厅/孙国际 黑龙江省商务厅 评论(0人参与)


  二、酒类流通主体弱化,行业无序竞争激烈

  1、经营主体小散弱,市场秩序尚不规范。

  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黑龙江省中小流通企业占酒类经营企业总数的95%以上,营销手段、成本控制、财务运作和人才聚集等相对比较落后,发展后劲不足。许多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部分中小酒类经营企业为了争夺市场,采取名目繁多的暗扣、瓶盖返钱等促销手段,扰乱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还有一些企业以现金交易不要发票、关联交易等方式,规避和逃税漏税,造成酒类税收的流失。

  2、市场准入机制尚不完善,批零界限不清。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市场准入机制也不完善,管理上存在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着很大难度,致使一些无质量标准、无检测手段、无技术力量的“三无”小酒厂、小作坊的酒类产品大量涌入城乡接合部尤其是农村市场,假冒仿冒名牌酒类商品现象较为严重。酒类流通领域的批发网点过多、过滥,经营的酒类商品质量难以保证。酒类行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一些企业违规操作,严重干扰了正常经营秩序。依托现代科技、先进管理的大型批发企业较少,“小、散、弱”现象较多,难于管理。一些酒类流通企业从业人员对现代化商业营销手段知识匮乏,难以满足酒类流通科学化、现代化的需求。

  3、低价竞销严重,行业竞争激烈。

  在生产企业销售环节,由于酒类产大于销的矛盾比较突出,酒类市场竞争激烈,许多生产企业为了占领市场,采用返点、搭赠商品等手段开展低价促销活动,扩大市场销售份额。在批发零售环节,酒类产品竞争已呈现出日趋激烈之势,为了争取一个“酒店促销权”,销售商不惜成本,动辄万元,有的甚至要投入几十万元,致使一些酒店、商场、超市等终端渠道向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提出越来越多的苛刻要求,如进店费、新品上架费、酒店开瓶费等,提高了酒类商品价格,限制了消费者对酒类商品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1] [2] [3] [4]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赵鑫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