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酒类生产流通消费与发展对策研究(二) ——黑龙江省酒类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
2009-12-16 8:53:51 《华夏酒报》 黑龙江省财政厅/孙国际 黑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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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类流通主体弱化,行业无序竞争激烈
1、经营主体小散弱,市场秩序尚不规范。
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黑龙江省中小流通企业占酒类经营企业总数的95%以上,营销手段、成本控制、财务运作和人才聚集等相对比较落后,发展后劲不足。许多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部分中小酒类经营企业为了争夺市场,采取名目繁多的暗扣、瓶盖返钱等促销手段,扰乱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还有一些企业以现金交易不要发票、关联交易等方式,规避和逃税漏税,造成酒类税收的流失。
2、市场准入机制尚不完善,批零界限不清。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市场准入机制也不完善,管理上存在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着很大难度,致使一些无质量标准、无检测手段、无技术力量的“三无”小酒厂、小作坊的酒类产品大量涌入城乡接合部尤其是农村市场,假冒仿冒名牌酒类商品现象较为严重。酒类流通领域的批发网点过多、过滥,经营的酒类商品质量难以保证。酒类行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一些企业违规操作,严重干扰了正常经营秩序。依托现代科技、先进管理的大型批发企业较少,“小、散、弱”现象较多,难于管理。一些酒类流通企业从业人员对现代化商业营销手段知识匮乏,难以满足酒类流通科学化、现代化的需求。
3、低价竞销严重,行业竞争激烈。
在生产企业销售环节,由于酒类产大于销的矛盾比较突出,酒类市场竞争激烈,许多生产企业为了占领市场,采用返点、搭赠商品等手段开展低价促销活动,扩大市场销售份额。在批发零售环节,酒类产品竞争已呈现出日趋激烈之势,为了争取一个“酒店促销权”,销售商不惜成本,动辄万元,有的甚至要投入几十万元,致使一些酒店、商场、超市等终端渠道向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提出越来越多的苛刻要求,如进店费、新品上架费、酒店开瓶费等,提高了酒类商品价格,限制了消费者对酒类商品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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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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