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天价索赔案”是维权过度,还是敲诈勒索?(3)

2009-12-4 11:01:43 千龙网 侯毅君 评论(0人参与)

  辩方观点

  建议放弃上诉 刑满释放再申诉

  12月3日晚,周瑞珂的辩护律师马国华对记者说,法院判决后,她建议被告人放弃上诉,等到刑满释放后再申诉。由于陈、周二人已经在看守所被关押了1年多,其中周瑞珂如果不上诉,最快能在2月底刑满释放。马律师说,她将建议陈、周二人不再上诉,等刑满释放后申诉。否则按照法律实践来看,如果陈、周二人提起上诉走完二审程序,很可能已经超过了一审判决刑期,这样上诉就没有多大意义了。

  对于有罪判决,马律师说,她认为周瑞珂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所以,做的是无罪辩护。马国华表示,此案与黄静向华硕“天价”索赔案有类似之处。周瑞珂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客观事实。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或向媒体曝光也是合法维权。马国华认为,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不能因为商家不接受,就认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的消费者维权行为,应在《民法》的范畴内来解决,怎么能动用《刑法》呢!那以后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侵权行为后,还敢提出巨额索赔吗?”马律师说。

  争议焦点

  是维权过度 还是敲诈勒索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日益深入人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得到增强。但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维权过度”的新闻频频见诸网络和媒体,“过度维权”成为相关专家进行探讨的重要问题。昨晚,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非常严重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它有一个最典型的特征,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这个钱是你不应该得到的钱。比如说我要杀了你,或者是我要伤害你的身体的某一个部位等等,这个威胁的手段他肯定是一个非法的,他会侵犯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益。”

  律师范伯松认为:“定罪的要素是有犯罪行为,而消费者具有权利人身份,完全可以依据合法手段向生产者提出索赔主张。”范律师认为,既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纠纷,那么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多少钱都是正当权利,至于最后是在有关部门协调下解决,还是双方私了,也无论经营者最终赔偿多少钱,消费者的行为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而学者韩玉胜认为,凡事都有一个度。比如《刑法》当中规定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同时也规定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那么超过了一定限度,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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