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也终端 恨也终端——透视酒水销售市场的“黑洞”(4)
2010-5-12 9:44:29 《华夏酒报》 闫治超 张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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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又有一种方法叫做“买断销售权”,就是酒店在一定的时间内只能卖某一种产品,起价就是七八万元人民币。同时,衍生出来的还有“买断促销权”,即在一定的时间内同类产品中只能让某一产品上促销人员,其他产品的促销员一律不能进场。据此考虑,酒店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自然是“合情合理”了——拿人家的钱自然要为人家办事嘛。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从服务厂商的角度出发,把“进店费”纳入有效的管理,使之规范化、透明化、科学化,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经济环境。
追溯“进店费”的渊源,沃尔玛、家乐福等跨国超市在上个世纪90年代来到中国以后,带来了全新的经营理念,向供应商收“进场费”就是其中之一。在郑州,第一家引进“进场费”的是丹尼斯百货。而后,各商场、宾馆、酒店纷纷跟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一酒店相关人士称,“进店费”固然把实力不太强的厂商拒之门外,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店商品的质量,但却无法拒绝那些质量不好、但厂家愿意花巨额费用促销的商品。
宝丰酒业营销总监晋育锋认为,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生产商作为市场的主体之一,其市场地位是均等的,而销售终端凭借自己的营销网络,向厂家收取“进店费”,一方面增加了产品成本,另一方面,让人不禁生疑,超市里的低价从哪里来?而且,“进店费”非常不利于新产品的推广,真正对消费者有利的好东西,可能由于支付不起“进店费”,而最终与消费者无法见面。这不仅危及生产企业的生存,也是消费者的损失。“进店费”为消费者接受新的产品、新的消费观念设置了人为障碍。但他同时指出,愈演愈烈的“进店费”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既然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现在的企业都重视终端销售,终端销售没做好,层层分销做得再出色也是白费工夫。因为终端面对的是消费者,销量指标能不能实现,产品能不能被认可,终端最清楚。
据了解,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公司收取的进场费已经成为其全年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进店费的概念并不只是进店费用,而是包括进店及进店后供货方须交纳的赞助费、品种条码、商场月活动赞助、专架、堆头架、公关费用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因此进店费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东西,而是一个“无底洞”。
目前,在一些市场终端操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收取其他费用、不合理摊派、暗箱操作等。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进场费的项目、数额制定统一标准,从而各个终端收费金额不一,名目不同,而解释权全在终端自己。针对这些情况,供货方的抱怨当然不绝于耳,终端虽然钱收进了口袋,但面子上始终有点过意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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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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