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酒类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一)调整优化酒类产业结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要求,白酒、酒精属限制类项目。白酒工业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消费需求和节约生产为目标、贯彻“优质、低度、多品种、低消耗、不污染,高效益”原则,稳步提高白酒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特别是产业政策部门要在审核酒类建设项目时严格把关,支持啤酒和果酒产业的发展,严格控制白酒和酒精项目布新点、建新厂,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要重点建设“龙酒”集中发展区,促进酒类配套产业发展,实现资源集中化、资本集聚化、生产集约化、企业集群化。
(二)建立酿酒工业原料基地
围绕黑龙江省名优白酒、酒精、啤酒、果酒生产需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整合种植资源,建立优质原料基地。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支持骨干酿酒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的方式,建立绿色种植原料基地,在保证啤酒用大麦、白酒用高粱、酒精用玉米等粮食基础上,鼓励提倡种植开发使用山野浆果资源;抓好以品种改良为主的新技术推广,把好原料产量和质量关。
(三)加快培育黑龙江酒业知名品牌
借鉴外省的成功经验,在财政部门支持下,由黑龙江省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建立黑龙江酒业的整体展示平台或推广中心,从历史、文化、品牌、产品等全方位宣传黑龙江省地产酒。开发生产有黑龙江特色的“龙酒”系列产品,以“龙酒”整体形象强势突击,实施集团作战,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注重设计和包装区别各种“龙酒”产品,在宣传上进行“量身”打造、“量体”裁衣,在包装上不同程度地赋予文化和历史内涵,打造出“脱胎换骨”的“龙酒”品牌。大力支持和鼓励黑龙江省内名优企业,充分挖掘黑龙江省酒文化,以悠久的品牌争创“中华老字号”和“龙江老字号”。
(四)大力推进酒类产业科技进步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生产工艺、资源利用率、产品质量和龙头企业发展上,加快建设酒类产品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酒类生产企业要以技术创新为基础,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针对不同市场开发各档次产品。酒类企业技术改造可按农产品深加工、循环经济等项目积极争取使用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使用国产设备按投资额的40%抵扣新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技改项目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全面提高酒类流通监管水平
(一)强化地方酒类监管立法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促进国家级酒类管理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出台。参照酒类管理先进省市做法,尽快制定出台《黑龙江省酒类管理条例》,使黑龙江省酒类管理早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强化酒类市场准入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酒类批发企业规范和酒类零售企业规范,进一步整合酒类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资源,形成合力。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酒类商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实行备案登记和流通随附单制度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就是实行酒类流通许可证制度,将酒类流通许可证作为酒类流通企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要件,由省级酒类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统一印制,由地、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酒类流通企业发放,为今后整合酒类流通企业提供硬件措施。
(三)强化酒类市场监测和检测
酒类管理部门要全面做好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市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在财政部门支持下,依托商务部和黑龙江省酒类流通管理系统,逐步建立酒类管理市场监测和检测系统,对酒类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重点企业、现代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进行监测,密切跟踪酒类市场的运行情况,及时分析酒类市场的发展趋势。依托有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定期在市场上抽检酒类商品,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酒类行业统计分析
一是建立酒类行业统计报表制度。黑龙江省酒类管理部门在省统计部门的支持下,建立全省酒类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各地市酒类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全面掌握酒类行业情况,加强行业指导的针对性。
二是建立酒类行业统计分析制度。酒类行业统计分析是酒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酒类流通领域几乎是空白,市场情况模糊不清,只能凭经验做出推断,对行业的走势不能定时定量分析,建立行业统计分析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五)强化酒类行业依法经营
充分发挥各级酒类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的监控。严肃查处假联营、假买断品牌、不合法的异地灌装酒,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对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市场、重点商场、超市、名酒专营店等经营场所,加大日常检查和重大节日巡查力度。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大案要案,要严格按照溯源制度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酒类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酒类流通安全信用信息监控网络,实施销售假冒伪劣“黑名单”公开曝光制度,全面建立酒类流通企业进货票证档案和酒类商品进货台账,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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