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酒类税费征缴
加强对黑龙江省内白酒企业在省外的销量监测,防止出现地方税收保护行为。设立“酒类运输许可证”,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堵塞配货站中转,运输的监管盲区,从而加强对名酒企业在黑龙江省销量的监测,杜绝增值税流失。提高酒类批发经营准入门坎、限定批发企业数量上限,扶助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酒类批发企业,培育、支持连锁店模式,全面加强酒类税源监管。建立酒类行业生产、销售企业诚信纳税制度,做好税源普查监管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七)强化酒类流通管理队伍建设
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设,彻底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将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列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编制、执法设备和执法车辆;没有成立专门酒类流通管理机构的地市县应尽快成立,加强业务培训,建章立制,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爱岗敬业的执法人员,真正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 加大全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酒类商品知识,曝光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广泛利用宣传栏、标语、宣传册、真假酒实物鉴别等有效手段,扩大对酒类商品知识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酒类生产者、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倡导和推行诚信经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的能力和水平,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酒类市场秩序,切实保证酒类消费安全。(黑龙江省财政厅/孙国际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酒类管理办公室/王永桓 本报记者/何冰) 转摘此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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