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喜力啤酒两罚不改 零售商被判侵权赔偿8万元

2007-5-9 《华夏酒报》 孔博 评论(0人参与)
&n文章来源华夏酒报bsp;   一家零售公司因销售假冒“喜力”商标的啤酒而两次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仍坚持销售,喜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这家零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此案被列入2006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广东韶关市嘉达贸易有限公司是经营酒、饮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等的零售企业。2004年9月,该公司因涉嫌销售假冒的“喜力”牌啤酒而被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没收假冒“喜力”牌啤酒138箱、没收销售收入1042元、罚款13958元。2005年4月,嘉达公司再次因涉嫌销售假冒“喜力”牌和其他品牌啤酒而被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这两起行政处罚,嘉达公司均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荷兰喜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喜力公司代表其对一切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犯其对喜力啤酒享有的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诉讼,依照法律程序要求进行损害赔偿。2005年8月,喜力公司以嘉达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荷兰喜力啤酒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汉字组合“喜力”商标和英文字母组合“ HEINEKEN”商标,对该两注册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享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嘉达公司所销售的标注有“喜力”商标和英文字母组合“ HEINEKEN"商标的啤酒,经鉴定为假冒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的产品。
  法院认为,嘉达公司作为专门销售酒、饮料等商品的公司,理应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否合法负有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然而对于前后两批被查处的被控侵权商品,嘉达公司均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而且嘉达公司两次受到工商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销售假冒“喜力”商标的啤酒,带有明显的恶意,故判定嘉达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喜力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嘉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林广海表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法院寻求民事救济,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无论商标权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均受到中国法律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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