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6月1日起施行

2007-6-4 10:06:49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据新华社5月31日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6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
     该法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法律的公布时间2006年8月27日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该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该法还规定,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假破产、真逃债”被明令禁止。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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