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开瓶费案餐厅终审败诉

2007-7-2 11:44:21 《华夏酒报》 新华社 评论(0人参与)
    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收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与餐厅经营者对簿公堂,这起曾引起社会广泛议论的京城开瓶费案,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一中院终审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而对于湘水之珠酒楼提出的其所提供的菜谱中已经标明了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消费者即使不是明知也应当推定为明知的主张。承办案件的法官谷岳表示,对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

  此案发生在2006年9月,王某等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某等人用餐后,餐厅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认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湘水之珠酒楼则认为,收取开瓶服务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酒楼并没有强制王某消费,是王某自愿前来就餐,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湘水之珠酒楼提供的菜谱中确有这样的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于《消法》的规定,剥夺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一审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楼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不应认定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且法律对于收取开瓶费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于是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一中院确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审理法官认为,酒楼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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