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禁售不合格食品 违者最高罚款2万元

2007-6-22 13:53:51 《华夏酒报》 刘春燕 评论(0人参与)
  日前获悉,《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中,对食品生产结束后、消费环节开始前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处以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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