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Monitoring of
Total Amount of Pollutants in Waste Water
2002—12-25发布2003—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1
2 引用标准……………………………………………………………………………………1
3 定义…………………………………………………………………………………………1
4 监测方案的制订……………………………………………………………………………2
5 采样点位……………………………………………………………………………………3
5.1 点位的设置原则…………………………………………………………………………3
5.2 点位设置…………………………………………………………………………………3
5.3 采样点位的管理…………………………………………………………………………3
6 监测采样……………………………………………………………………………………3
6.1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确定原则……………………………………………………………3
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4
6.3 采样方法…………………………………………………………………………………4
7 流量测量……………………………………………………………………………………5
8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6
9 质量保证……………………………………………………………………………………10
10 总量核定…………………………………………………………………………………13
HJ/T 92—2002
II
前言
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
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
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总量核定等的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01日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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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
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XX—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CJ/T 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CJ/T 3017—93 浅水流量计
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
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
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
射示踪剂积分法;
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
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
ISO 4359:1983 明渠水流测量矩形、梯形和U形测流槽;
ISO 4360:1984 堰、槽明渠水流测量三角剖面堰;
ISO 4377:1982 明渠水流测量平坦V形堰;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瞬时水样
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
3.2 混合水样
3.2.1 等比例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3.2.2 等时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3.3 比例采样器
是一种专用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和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
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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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 自动采样
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不连续采样。
4 监测方案的制订
4.1 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
4.1.1 实施总量监测前应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
4.1.2 监测方案的制订是排污单位的职责,由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
监测站的指导下制订。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4.2 总量监测的方式
4.2.1 物料衡算
日排水量100 吨以下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并按6.2.4
的规定进行。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误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2 执行。
4.2.2 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 吨,小于500 吨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 次,即每季度
或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
二者之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3 执行。
4.2.3 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 吨,小于1000 吨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
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
4.2.4 自动在线监测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 吨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
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
4.3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
4.3.1 生产概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
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控制和记录检查;
4.3.2 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
4.3.3 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
4.3.4 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
4.3.5 总量排放限值和总量排放削减、物料平衡、水平衡和污水的循环利用情况;
4.3.6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4.3.7 采样方式、采样器设备及运行情况;
4.3.8 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量等;
4.3.9 样品保存及贮运;
4.3.10 流量测量和自动监测仪器,测量流量方法和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仪器的维护及注
意事项;
4.3.11 质量保证要求;
4.3.12 数据自动传输及储存情况;
4.3.13 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要求及上报方式。
4.4 监测方案制订步骤
4.4.1 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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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4.2 实地调查
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生产和排污、排污规律和监测点位等基本情
况。
4.4.3 制订方案
根据有关资料和实地调查情况,按4.2 总量监测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据4.3 监测方案的
主要内容,制订出详细的监测方案。
4.5 监测方案的执行
4.5.1 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4.5.2 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实验室)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
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
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
4.5.3 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
变更。监测方案的调整或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4.5.4 如果主导产品和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
5 采样点位
5.1 点位的设置原则
5.1.1 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
单位的总排口。
5.1.2 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
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
5.1.3 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
5.2 点位设置
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确认。
5.3 采样点位的管理
5.3.1 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
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 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
5.3.2 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
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5.3.3 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
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 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
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6 监测采样
6.1 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原则
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生产周期大于
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工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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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于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h 的过程监测;小于24h 且间歇、不
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
大于(或等于)24h 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h 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h 过程监
测的采样频次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
根据加密监测结果,并运用采样频次优化方法,进行采样时间的选择和最佳采样频次的
确定,采集到的水样应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实际情况。
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6.2.1 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控制、总量考核、
总量收费等方面的依据。
6.2.2 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
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
际污染物排放总量。
6.2.3 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和排污规律而
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20
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和最佳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
对于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24h 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
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无论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最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
6.2.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
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 吨的企业)每年4 次以上
(一般每个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 吨以下的企业)每年2~4 次(上、下
半年各1~2 次)。
6.2.5 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
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认可,同时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
6.2.6 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或有废水调节池使废水能稳定排放,则污
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如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仪,监督监测可采集瞬时水样。
6.3 采样方法
6.3.1 采样容器
应根据废水特性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进行采样。通常,有机样品使用简易玻璃采样瓶,
无机样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样瓶(桶)。自动采样容器应满足相应的污水采样器技术要求。
6.3.2 采样位置
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废水采样位置一般要设置在测流堰跌水处或巴歇尔槽出水处,且在
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 处;在测流堰跌水处,或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混匀的水样;
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
沟)边和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手工采样与油类采样相同,应采集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
氰化物和Pb、Cd、Hg、As和Cr(VI)采样,应避开水表面进行。
含油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其中油全量转移测定。
6.3.3 废水样品采集
所采集的废水样主要是瞬时样和比例混合样。
6.3.3.1 瞬时水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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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可以用瞬时
采样的方法。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监测时亦
可采集瞬时废水样。
6.3.3.2 时间比例混合水样
当废水流量变化小于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
水样混合。
6.3.3.3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器采取。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
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废水排
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
别采取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
6.3.4 水样保存
水样保存方法见HJ/T XX—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7 流量测量
7.1 实行总量监测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污水流量测流
装置,所选择污水流量装置必须适应于污水特性和污水排放。
7.2 可用流速仪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标法和压差法等方法使用超声波式、电容式、浮子
式或潜水电磁式污水流量计测量污水流量,所使用的流量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HJ/T 15
中对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做出了规定。
7.3 在采样点须修建能满足采样和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一般修建满足采样测流的阴井或
10m 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设标准的测流槽(如矩形、梯形或U 形槽等)、或者建设标准的
测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测流槽、堰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
求。常用简易测流方法对排污口的要求如下:
7.3.1 流速仪法
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的几何形,排污口处有不小于3m 的平直过
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m。
7.3.2 堰槽法
排放口处应修建一段满足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的明渠式
测流段。
7.3.3 容器法
适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 吨的排放口。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
形成落差。
7.3.4 浮标法
排污口上溯有一段底壁平滑且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并经常进行疏通、消障。
7.3.5 电磁式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 的规则平直段,直渠段须符合CJ/T 3017-93 的要求,排污口
宽度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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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电表式明渠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 的规则段,排污渠底宽1m 左右。
7.4 污水流量测量应能满足总量监测的需要,污水测流须与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步。
7.5 所用测量装置要具有流量自动记录功能且经济实用,便于制造安装。
8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8.1 不同类型排污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同,生产工艺不同,排放的污染物也不同。水污染物总
量控制的监测项目应以反映区域环境主要污染特征为主,同时兼顾不同类型污染源废水的特
征,对废水特征污染因子进行污染物总量监测。
8.2 为正确确定监测项目,排污单位应提供有关生产工艺、产品、原材(辅)料等资料,各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人员应深入现场了解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特征。
8.3 国家规定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是COD、石油类、氨氮、氰化物、As、Hg、Cr(VI)、
Pb 和C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环境管理的需
要适当调整总量控制项目。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所属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监督监测。
8.4 各排污单位对水污染物总量监测应包括表1 中所列必测项目,且在采样监测时,以污水
原始样品进行分析,不能过滤或澄清后测定。排污申报的水污染物项目,由各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站认定。
表1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①④
排污企业类别必测项目选测项目
黑色金属矿山(包括磷
铁矿、赤铁矿、锰矿等)
COD、重金属②、As、石油类悬浮物、Cu、Zn
黑色冶金(包括选矿、
烧结、炼焦、炼钢、炼
铁、轧钢等)
COD、重金属②、As、氰化物、石油
类
悬浮物、Cu、Zn
选矿药剂业COD、重金属②、石油类、As 悬浮物
有色金属矿山及冶炼
(包括选矿、烧结、电
解、精炼等)
COD、重金属②、石油类、氰化物、
As、
悬浮物
火力发电(热电) COD、重金属②、石油类
煤矿(包括洗煤) COD、重金属②、As 悬浮物、挥发酚、氨氮
焦化COD、氰化物、石油类悬浮物、挥发酚、TOC、氨氮
石油开采石油类、COD、氨氮、As
石油炼制(含乙烯行业) 石油类、COD、As 悬浮物、BOD5、TOC、硫化物
硫铁矿重金属②、As 悬浮物、硫化物
磷矿氰化物、COD、石油类悬浮物、总磷
化学矿开
采
汞矿Hg、COD、石油类、As 悬浮物
硫酸重金属②、COD
氯碱COD、Hg 悬浮物
无机
原料
铬盐Cr(VI)、COD 总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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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类别必测项目选测项目
有机原料COD TOC、氨氮
塑料COD、石油类BOD5、氨氮
化纤COD、石油类BOD5、氨氮
橡胶COD、石油类、Cr(VI) BOD5、氨氮
制药COD、石油类、氨氮重金属②、总氮、硝基苯、BOD5
染料COD、石油类、Cr(VI) TOC、BOD5、挥发酚
颜料COD、重金属②、As 悬浮物
油漆COD、石油类、Cr(VI)、Pb BOD5、TOC
合成洗涤剂COD、石油类、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BOD5、TOC
合成脂肪酸COD、动植物油、石油类、氨氮BOD5、TOC
橡胶制品和天然橡胶加
工
COD、石油类、氨氮悬浮物
感光材料COD、氰化物、重金属② TOC
其它有机化工COD、石油类、氰化物悬浮物、TOC
磷肥COD、氨氮悬浮物、总磷
化肥
氮肥COD、氨氮悬浮物、总氮
有机磷COD 有机磷农药类③、TOC、总磷
农药
有机氯COD 有机氯农药类③、TOC
电镀重金属②、氰化物悬浮物
机械制造COD、石油类、重金属②
电子仪器、仪表COD、氰化物、重金属②
造纸COD 悬浮物、BOD5、挥发酚、氨氮
纺织、印染COD、Cr(VI) TOC、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BOD5、氨氮
皮革COD、石油类、动植物油、Cr(VI) 悬浮物、总铬
水泥COD 悬浮物
油毡COD、石油类悬浮物
玻璃、玻璃纤维COD、氰化物悬浮物、氟化物
陶瓷制造COD、重金属②、石油类悬浮物、BOD5
石棉(开采与加工) COD、石油类悬浮物
木材加工COD、石油类
食品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BOD5、总氮、总磷
制糖业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
屠宰及肉类加工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
饮料生产COD、石油类、氨氮悬浮物、BOD5
电池重金属② 悬浮物
绝缘材料COD 悬浮物、TOC
兵器工业弹药装药COD、石油类悬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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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类别必测项目选测项目
火工品COD、Pb、氰化物、石油类悬浮物、TOC
火炸药COD、Pb、石油类悬浮物、BOD5、TOC
航天推进剂COD、氰化物悬浮物、BOD5、石油类、TOC
船舶工业COD、石油类、氰化物、Cr(VI) 悬浮物
酒精及发酵酿造工业COD、石油类、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
货车洗刷和洗车COD、石油类、氨氮悬浮物、BOD5、重金属②
管道运输业COD、石油类悬浮物、BOD5
卫生用品制造业COD、石油类、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
生活污水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悬浮物、BOD5、TOC、总氮、
总磷
医院污水COD、石油类、氨氮、Hg、As、Pb 悬浮物、BOD5、TOC、总氮、
总磷、余氯
城市综合污水COD、重金属②、石油类、动植物油、
氨氮
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
三产、生活、有生活设
施机关事业和非生产性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COD、重金属②、As、氰化物、石油
类、氨氮、
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生产性科研事业单位及
有生产的大专院校。
COD、重金属②、As、氰化物、石油
类、氨氮、
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规模养殖业COD、氨氮BOD5、总氮、总磷
注:①各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可根据排放去向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为必测项目或选测项目。
②重金属系指Hg、Cd、Pb 及Cr(VI)等,各企业具体制定项目须和地方环境监测站协商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③含除草剂、灭菌剂、杀虫剂。
④特征污染物发生变化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项目,同时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8.5 监测方法
实施总量控制的项目及其监测方法见表2。
表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项目监测方法① 依据
1. 重铬酸钾法GB 11914—89
2. 库仑法②
3. 快速CODCr 法、催化快速法、密封催化法②
CODCr
4. 自动在线监测法(库仑法、光度法等) ②
1. 重量法②
2. 红外分光光度法GB/T16488—1996 石油类、动植物油
3. 自动在线监测法(红外法、荧光法)
氨氮
1.纳氏试剂光度法
2.滴定法
3.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4.电极法
GB 7479—87
GB 7478—87
GB 74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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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测方法① 依据
5.气相分子吸收法②
1. 冷原子吸收法GB 7468—87
2. 冷原子荧光法②
3. 原子荧光法②
Hg
4. 双硫腙光度法GB 7469—87
1.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GB 11900—89
2. 二乙基二硫化代氨基甲酸银光度法GB 7485—87
3. 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②
As
4. 原子荧光法②
1. 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GB7486—87
2. 硝酸银滴定法GB7486—87
3. 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GB7486—87
4. 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②
氰化物
5. 离子选择电极法②
1.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7—87
2. APDC—MIBK 萃取原子吸收法EPA 7197
3. 差示脉冲极谱法EPA 7198
Cr(VI)
4. 流动注射在线分离原子吸收法②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
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87
3. 示波极谱法GB/T13896—92
Pb
4. 在线富集流动注射—火焰原子吸收法②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
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87 Cd
3. 在线富集流动注射—火焰原子吸收法②
悬浮物1.重量法GB 11901—89
1.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
生化需氧量
2.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HJ/T86—2002
1.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
总有机碳
2. 自动在线监测法(燃烧氧化) ②
1.4—氨基安替比林直接光度法GB 7490—87
挥发酚
2.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GB 7490—87
1.气相色谱法GB 13194—91
2.还原—偶氮光度法(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 GB 4918—85
3.氯代十六烷基吡啶光度法(三硝基化合物) GB 4918—85
硝基苯类
4.GC/MS 法②
1.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894—89
总氮
2.气相分子吸收法②
1.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89
2.孔雀绿—磷钼杂多酸分光光度法② 总磷
3.离子色谱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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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测方法① 依据
1.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
2.间接原子吸收法② 硫化物
3.碘量法②
1.火焰原子吸收法GB 7475—87
2.流动注射—在线富集火焰原子吸收法②
3.阳极溶出伏安法②
4.示波极谱法②
5.等离子发射光谱法②
铜
6.APDC—MIBK 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②
1.火焰原子吸收法GB 7475—87
2.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87
3.流动注射—在线富集火焰原子吸收法②
4.阳极溶出伏安法②
5.示波极谱法②
锌
6. 等离子发射光谱法②
1.电位滴定法GB 13199—9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7494—87
注:①BOD5、COD 等监测可使用快速方法,COD 也可用TOC 作为比对方法,必须用COD 上报数据,
但需进行适用性检验(即同一水样与标准方法对照测定结果误差≤10%)。
②《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9 质量保证
9.1 质量保证要求
为确保废水总量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
理规定(暂行)》要求,实施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应对下
级监测站及企事业单位监测站或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或实验室的资质考核。
9.2 现场质量保证
9.2.1 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应经常性的对所辖区内排污口的整治、管理和测流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9.2.2 排污单位要对自动监测站(点)的仪器定期清洗和校准。
9.2.3 必须保证采样器、样品容器的清洁,避免水样受到沾污。
9.2.4 工业废水的采样,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防止样品受污染,在输送、保存过程中
保持待测组分不发生变化。必要时,采样人员应在现场加入保存剂进行固定,需要冷藏的样
品应在低温下保存并将样品迅速送交实验室。为防止交叉污染,样品容器应定点定项使用。
自动采样器采集且不能进行自动在线监测的水样,应贮存于约4℃的冰箱中保存。
9.2.5 采样时要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包括原料种类、用量、半成品、成品种类
及用量、用水量、用水部位、生产周期、工艺流程、废水来源、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运
行状况等,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9.2.6 采样时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主要内容有:排污单位名称、样品类别、采样目的、
采样日期、样品编号、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监测项目和所加保存剂名称、废水表观特征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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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流速、采样渠道水流所占截面积或堰槽水深、堰板尺寸,工厂车间生产状况和采样人等。
9.2.7 水样送交实验室时,应及时做好样品交接工作,并由送交人和接收人签字。
9.2.8 采样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9.2.9 采样时需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
9.3 实验室质量保证
9.3.1 工业废水的分析应特别重视水中干扰物质对测定的影响,并保证分取测定水样的均匀
性、代表性。
9.3.2 分析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分析方法,了解废水特征,发现有共存干
扰物质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消除措施。
9.3.3 注意实验室环境,防止交叉干扰;保证水和试剂的纯度要求;各种计量器具按有关规
定,定期进行检定,加强经常性维护和正确使用,达到有效测量;需控制温度、湿度条件的
实验室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尤其要重视所用标准溶液的准确性。
9.3.4 为保证分析结果准确可靠,每批样品应同时作空白试验,并控制空白试验值低于方
法检出下限浓度的1/2。每种水样的分析不得少于2 个质控样和5%的加标样,并保证至少有
10%的平行双样分析;还可采取分样送检、用不同原理的分析方法比对及样品比例稀释测定
等措施,核对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9.3.5 校准曲线的要求
9.3.5.1 制备校准曲线一般应制备工作曲线(与样品的分析程序完全相同),只有经过充分
验证、确认省略某些操作对校准曲线无显著影响时,方可免除这些操作,使用标准曲线。
9.3.5.2 在线性范围内,校准曲线至少有6 个浓度点(包括零浓度点)。
9.3.5.3 通过实测确定在本实验室条件下曲线的线性范围,不得任意外延。
9.3.5.4 对有些斜率较为稳定的校准曲线,在实验条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使用先前的校准
曲线时,必须测定两个标准点,测定结果与原曲线相应点的相对偏差均应小于5%,否则应
重新制备曲线。当分析方法要求每次测定需同时制备校准曲线时,应按方法规定执行。各项
目校准曲线使用周期见表3。
表3 分析项目校准曲线间隔时间表
项目间隔时间(月) 备注
氰化物2
As 每批工作曲线
Hg 每批工作曲线
Pb、Cd 每批工作曲线
石油类每批工作曲线
Cr(VI) 2
9.3.6 样品分析的精密度
9.3.6.1 在每次监测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加采不少于10%的平行样(自动采样除外),并且
还要在实验室内随机抽取不少于10%密码平行样作为质控检查样同时进行测定。
9.3.6.2 平行样相对允许差的计算方法
相对允许差=
x
x x 2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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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x1、x2—平行样的测定结果,mg/L;
x —x1、x2 平行样测定结果的平均值,mg/L。
9.3.6.3 平行样测定结果的相对允许差,应视水样中测定项目的含量范围及水样实际情况确
定,一般要求在20%以内精密度合格,但痕量有机污染物项目及油类的精密度可放宽至30%。
9.3.7 样品分析的准确度
准确度以加标回收样的百分回收率表示。
9.3.7.1 每组样品分析中,必须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自动在线监测除
外),作为质控检查样同时进行测定。加标量以相当于待测组分的浓度为宜,加标后总浓度
不应大于方法上限的0.9 倍。
9.3.7.2 在分析方法给定值范围内加标样的回收率在70%~130%之间,准确度合格,否则进
行复查。但痕量有机污染物项目及油类的加标回收率可放宽至60%~140%。
9.3.8 分析人员应在项目保存期尽快分析,并认真做好原始分析记录,进行正确的数据处理
和有效的校核。并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审核复查工作。
9.4 流量测量质量保证
9.4.1 为了测定废水流量或流速,必须对废水排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9.4.2 污水流量计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在国家正式颁布
污水流量计系列化、标准化技术要求之前,污水流量计必须经清水测评和废水现场考评合格。
9.4.3 流量测量装置应具有足够的测量精度,应选用测定范围内的测量装置进行测量,测量
流量时不应受污水杂物的影响。
9.4.4 测流时段内测得流量应与水量衡算结果误差不得大于10%。
9.4.5 因工业废水成分复杂,其中的强酸或强碱性物质对流量计或堰板有一定腐蚀作用,悬
浮物对流量测量也会产生影响,为此必须加强流量计量装置的维护和保养。
9.4.6 流量计必须定期校正。
9.5 现场自动测试质量保证
9.5.1 任何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在使用之前,必须用现行国家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进行可比性试
验,确定无显著差异或者差异成定值时才能使用。
9.5.2 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
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负责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
9.5.3 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必须经过计量检定部门测试并取得计量合格证。
9.5.4 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具备自动校准的功能,一般要求每测量20 组数据(或3 个工作
日)校正1 次。每个月还应使用手工测量做1 次比对实验,以进行检查和校正。
9.5.5 在运行过程中须排污单位必须对安装的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校验,并将定期校验结果报
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9.5.6 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排污单位须在监测部门备案,每季度向监测部门上报排污总量
测试结果。
9.5.7 若经过对比试验,自动在线监测仪器的测试结果与标准方法的结果误差平均在10%以
内,可承认自动测试仪的测试结果。
9.5.8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单位应定期对企业安排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和流
量计进行抽检和考核,每年不得少于2 次。
9.6 审核制度
总量监测过程及报表需经监测人员、质控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三级审核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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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量核定
10.1 总量核定的目的
总量核定的目的是要通过排污监测对排污单位的审查,准确确定或核定该单位水污染物
排放的总量。
10.2 总量核定的原则
10.2.1 总量核定应包括排污单位正常运行情况和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污染物全部排放过
程。
10.2.2 正常运行是指各生产设施运转正常,各排污的处理设施运转正常,生产产品及产量
必须相对稳定(变化在±10%以内)。
10.2.3 非正常运行条件是指生产设施、排污处理设施、产品品种及数量变化较大。
10.3 总量核定的内容
总量核定的内容有:各排污口年、月、日污染物排放量,最高排放量;日排废水水量,
月排废水水量,年排废水水量;日排废水中污染物平均浓度,月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的算术平
均浓度,日平均最高浓度;月排废水日数,年排废水日数。
10.4 总量核定的步骤和方法
排污单位的排污和生产、生活活动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以及整个排污单位管理水平
密切联系在一起,因而总量核定也应与排污单位各项生产统计相结合,主要步骤和方法为:
10.4.1 了解监测生产情况,包括产品品种、产量、原(辅)料使用情况,废水处理情况,
判断是否属于正常运行状况。
10.4.2 如系正常运行状况,即应按前述监测采样及测流要求实施监测。
10.4.3 如系非正常运行情况,应详细了解非正常运行的原因,持续时间,以及生产和废水
处理运行情况,再按前述监测采样及测流要求实施监测。
10.4.4 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某一监测点某一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总量。
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污量之和,冷却水不做为总量计算在
内。
10.4.5 根据排污单位的年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出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10.5 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10.6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派人监督总量核定的全过程,必要时进行
加密监测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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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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