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酒遭赔偿酒家状告供货商

2007-7-13 10:21:13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董某经营的酒家因出售假酒,被迫向顾客赔偿损失并免除餐费。近日,董某将供酒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10780元,间接信誉损失5000元。
     此前,供酒商长期向董某经营的酒家供应白酒。2005年下半年,该供酒商给董某供应的红星二锅头酒经检验为假冒商品,被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供酒商为此向董某进行了赔偿并保证今后不再供应假酒。事隔1年多,2007年1月,顾客在董某经营的酒家就餐时,发现饮用的蒙古王酒为假酒,遂要求董某赔偿。为此,董某赔偿了顾客8000元损失费,顾客用餐费用1036元也全部免单。
     董某履行赔偿后,携供酒商供应的两箱蒙古王酒到厂家鉴定,结果为假酒。董某遂向供酒商进行追偿。目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另据了解,在本次诉讼之前,供酒商曾向石景山区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偿还供应白酒的货款,而董某基于其供应的白酒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给付。法院依厂家鉴定结果,判决董某有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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