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问题食品主动召回可从轻发落

2007-1-26 15:39:37 《华夏酒报》 宫恩明 评论(0人参与)
    食品有问题责令召回,市场内必须公示食品检测结果。22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被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nbsp;    草案修改稿要求,监管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时发布,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前更应重点发布节令食品安全信息。召回后十天内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常委会成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条件和要求。其中规定,食品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都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应承担召回费用。如果属于食品标示有缺陷,改正后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召回结束后十日内,生产经营者要将有关记录材料,以及整改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再次召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生产经营者实施主动召回,经评估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经营者拒不召回,不承担召回费用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许可证。市场内要公示食品检测结果
     一直以来,存在着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问题。草案修改稿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发布一次食品安全信息;在重大节假日前,应当重点发布节令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市场也要对信息公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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