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叫停“傍名牌”叫好

2007-1-19 15:56:26 《华夏酒报》 杨永燎 评论(0人参与)
     “傍名牌”是酒行业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国内一些酒类知名品牌深受其害,却又无能为力。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见1版),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对“傍名牌”这种不正当行为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不仅保护了我国酒类知名品牌的合法利益,为它们的健康发展扫清了道路,而且还维护了酒类流通秩序,推动了酒业的整体发展。对“傍名牌”行为进行界定,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酒类产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调拨,转变为依靠市场流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酒类产品也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这些转变使品牌的作用日渐凸现,它不但是企业竞争的有力工具,也是企业效益的最大依靠。由于我国消费者的习惯,以及长期的文化传统,消费者对名牌的认知度、忠诚度极高,长期以来,“茅、五、剑”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长盛不衰,也因此使得许多投机者开始“傍名牌”,借此牟取暴利,却给诸多名酒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长此以往,消费者对市场的名牌产品也产生了困惑。
     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名酒都有仿冒者:白酒行业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全国性品牌,无论是品牌名还是包装都曾被仿冒;葡萄酒行业的“长城”、“王朝”等品牌也是仿冒者重点关注对象。仿冒者依靠与名酒相似的名称、包装,“混淆视听”吸引消费者,从而得到暴利。以葡萄酒行业为例,民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权县有30多葡萄酒企业,其中获得国家QS认证的有10多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没有QS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但这些企业中有很大部分都依靠生产仿冒“长城”、“民权”等品牌来获利。没有国家的相关认证,其产品的卫生条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这些产品多销往质检、工商执法力度较弱的农村市场,加上法律的不完善,使这些产品长期存在,既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名牌产品的声誉,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二年,对酒类而言,是从“大乱”走向“大治”的关键性一年,最高法院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的判断标准,对于酒行业这个“傍名牌”重灾区无异于是久旱后的甘霖,来得及时,来得恰如其分。
     近年来,我国酒行业不断发展,产业效益稳步上升,行业发展逐步走向规范,但是与国际酒业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芝华士”、“人头马”等国际知名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的认可度正在上升,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关税的降低,进口酒对我国酒行业的影响将逐步加大,为了培养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先后提出了“名牌战略”、“振兴中华老字号”等一系列旨在培养我国本土品牌的政策方针,对于我国酒行业来说,培养国际性品牌是我国酒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必备条件,而众多的仿冒名牌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不利于正规企业品牌的成长。仿冒名牌行为判断标准的明确,保障了我国酒行业知名品牌权利,为打击仿冒名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符合国家“扶优限劣”的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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