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监管,勿以“形式”适应形势

2007-1-17 16:20:02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已经一年,大多数酒类管理部门都能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加以贯彻落实,并且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然而,笔者也发现,不论是日常工作的开展还是阶段性重点任务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的落实,以“形式”适应形势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在一些单位或多或少地有所表现。
     一些单位存在只登记(酒类备案登记)发单(发放随附单)不检查;有的单位“雷声大,雨点小”,大张旗鼓地声称要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然而却是只闻声不见影。至今为止,虽然一些地方也开了会议、下发了通知或通告,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部分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还很陌生,这充分说明一些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还停留在“应景”阶段。
     这种片面地强调以形式来反映工作的方式之所以有一定的生命力,是因为“形式”最宜适应形势,也最容易体现工作的“实效”和“成绩”。同时,“形式”适应形势易于把握。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形式上走走过场轻捷简便,相对于实际工作的落实,省时省力又便于操作。只要会议开了,文件发了,记录全了,现场到了,该有的形式就都有了,如果不出大问题,整体工作就无懈可击。“形式”适应形势也使各项工作流程都有据可查,在应对上级检查考核评比中也占有先机。如果再有一两种“好”的工作方法得到上级认可,打上“创新”的印记,更是锦上添花。
     酒类市场监管工作责任重大,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任重道远。如果片面地以“形式”适应形势,必将造成监管职能的缺失,并最终吞下“形式主义”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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