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标准经2006年9月第二次修订讨论后,对一些主要指标达成了一致意见,标准化中心整理修改后,于2006年11月24日公布了本次修改稿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将修改稿说明如下:
一、首先对本次《啤酒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点进行简述,并做一些必要的解释(2005年11月第一次修订会上确定的内容,如删去啤酒瓶等级划分等,曾以中酒协啤(2005)28号文征求过意见,此处不再重复。)
1、5.1理化性能。表1的理化指标有较大修改
“可回收新瓶”基本按GB4544-1996优级品指标
耐内压力≥1.6MPa 抗冲击指标按瓶容(满口容量)分为两档:
530ml(公称容量500ml)以上瓶,仍按原优级品指标≥0.6J 530ml以下瓶,改为≥0.4J 这是考虑小容量瓶的安全性较好,指标可低一些。
“可回收旧瓶”和“一次性瓶”的理化指标相同
耐内压力降为≥1.0MPa(原合格品指标为≥1.2MPa)
抗冲击指标按瓶容(满口容量)分为两档:
530ml以上瓶,≥0.3J 530ml以下瓶,≥0.2J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表1备注中的说明,抗冲击试验时的冲击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点有改动,原定的冲击点在瓶身,现考虑到瓶子在输送带上滑动及运输中碰撞最多的是瓶肩,故将抗冲击试验的冲击点改在瓶肩。
2、对啤酒瓶的瓶身和瓶底厚度按瓶身直径不同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仍明确同一瓶身、瓶底厚薄比应不大于2:1。详见标准文本5.2.5、5.2.6、5.2.7。
3、明确规定“可回收啤酒瓶的重容比≥0.8”
即:现满口容量670ml的啤酒瓶重量须在536g以上;530ml的啤酒瓶重量须在424g以上。
4、对啤酒瓶外观缺陷的要求有些改变,重点强调封锁环、模缝线不应有明确缺陷,有的指标变严了,如“直径大于6mm的气泡不许有”改为“不应有直径大于3mm的气泡”。
5、试验方法中理化性能基本都按相关标准执行;规格尺寸中满口容量分重量法和容量法;同一瓶身厚薄比规定用测厚仪在瓶身的任一横截面测量最厚点和最薄点,其它方面除文字稍有改动外,内容和原标准同。
6、检验规则有较大改动
新瓶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啤酒企业可按出厂检验制订啤酒瓶进厂验收规则),出厂产品交接验收按GB/T2828.1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进行,产品验收按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对接收合格限(AQL)和检查水平由表4作出了具体规定。详见标准文本7.1、7.2。
增加了“7.3对可回收旧瓶的质量监控检验”,主要内容有:
啤酒生产企业使用的啤酒瓶均为可回收啤酒瓶;
质量监控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一般每8小时抽检一次;
在洗瓶后灌装前的输送带上取净空瓶检验;若出现不合格,应加倍抽取样品检验(对抽取样品的地点、数量、判别规定得不明确)。详见标准文本7.3。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条款比以前规定得较为详细。
啤酒瓶必须打专用标记“B”。
一次性啤酒瓶应在每件产品的肩部醒目位置打上“NR”字样,并对字的大小作出了规定。
明确不应使用导致啤酒瓶质量下降的包装,如:麻袋、编织袋、捆扎等。
二、两次《啤酒瓶》标准的修订讨论,啤酒分会和几个大啤酒集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政府主管、标准起草单位、玻璃瓶制造企业、啤酒生产企业等多方进行了交流、沟通和协商,在修改标准的原则方面,从啤酒行业角度进行以下解释:
1、要求适度提高“可回收新瓶”的质量指标(采用原优级品标准),“可回收旧瓶”在满足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指标适当。
新瓶和旧瓶同一指标值的差距即为回收流通过程中质量指标的耗损值(和流通方式、环境有关)。
如:耐内压指标:新瓶1.6J、旧瓶1.0J(必须高于啤酒巴氏灭菌时的最高压力,有一定安全系数)
抗冲击指标:530ml以上瓶新瓶0.6J、旧瓶0.3J 530ml(含)以下瓶新瓶0.4J、旧瓶0.2J 修改后解决了新瓶和旧瓶用同一指标衡量,在市场监管上给啤酒企业带来的不合理检查。
2、增加可回收旧瓶的标准及旧瓶质量监控检验内容是必要的。
因为市场上流通的绝大多数为可回收旧瓶,有关部门监督旧瓶质量是解决爆瓶事件的有关措施之一。一味强调回收瓶个体差异大,无法检验判定,建议取消旧瓶标准是不切合实际的,啤酒企业不能不接受国家的质量监督。目前制订的“可回收旧瓶”标准是在保证安全前提下较低的指标,据了解,目前一些主要啤酒厂所用的旧瓶基本在合格范围。
3、重容比是啤酒瓶的耐用指标,也是玻璃和啤酒两个行业争论的焦点之一,标准征求稿定为0.8,重容比大,啤酒瓶使用过程中质量指标下降慢,即耐用,但也会增加瓶装啤酒的运输成本。
4、包装、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不能使用麻袋、编织袋、捆扎等包装啤酒瓶,这也是啤酒企业较为关心的内容,目前执行有一定难度,但这是啤酒流通领域包装贮运方式上改变落后的一个有效措施,国家提倡啤酒企业回收本品牌的啤酒瓶,不回收杂瓶,大企业逐步使用托盘包装,小企业用纸箱和塑料箱周转空瓶。
5、7.3“对可回收旧瓶的质量监控检验”是新增加的内容,对啤酒厂“使用中旧瓶”的质量监控非常重要。9月中旬第二次讨论会上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讨论,把取样地点限制在洗瓶后灌装前的输送带上,因时间关系,具体文字未作讨论。标准文本中对加倍抽样的地点、数量、判别等规定得不明确,啤酒分会已向标准制订单位反映,标准部门表示,现在是标准广泛征求意见阶段,可以修改。
三、《啤酒科技》2006年第10期上刊登《啤酒》GB4927修订稿征求意见后,共收到14份意见材料,而其内容基本都是针对《啤酒》标准8.2.1规定“瓶装啤酒所用的啤酒瓶应符合GB4544的有关要求”而提出来的,重点是旧瓶和新瓶执行同一标准不合理。反馈意见中大多数反应的问题在本次标准修改后可以得到解决。个别意见可以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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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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