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瓶费第一案一审宣判 酒店返还开瓶费

2007-3-26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2006年3月19日,吕女士和朋友到大连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酒店消费,吕女士自己带了一瓶红酒,但是被收取了100元的开瓶费。“我们不同意交这100元开瓶费,但是不交就没法结账,在朋友面前不好看。”宴席不欢而散,吕女士索要了开瓶费的收据准备起诉。

  在吕女士看来,收取开瓶费侵犯自己的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大连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被告返还100元开瓶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为了起诉往返于沈阳和大连之间,交通费损失就不纠缠了,只要1元钱的经济损失赔偿,这是象征性的,为的就是讨个说法”,吕女士下决心不惜成本去打这个官司。2006年6月,中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旺顺阁公司返还开瓶费100元,驳回原告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元的诉讼请求。”近日,中山区法院对倍受关注的“百元开瓶费”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酒店返还消费者吕女士100元的开瓶费,理由是酒店没有对收取开瓶费进行公示,但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收取开瓶费的对与错。

  中山区法院在宣判中认为,吕女士自带一瓶红酒就餐,是基本消费行为增加的内容,应依照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约定而进行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被告酒店现无证据证明在店堂或显著位置标明:谢绝自带酒水或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所以酒店对吕女士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不能证明与吕女士合意一致。另外,被告酒店虽称其有收取开瓶费的规定,但没有明确酒水的品种,酒店收取的费用可能会超过酒水本身的价值,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所以对吕女士要求被告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返还100元开瓶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吕女士要求被告酒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判决之后,双方还有15天的上诉期,原告吕女士对判决结果满意,在她看来,消费权益得到了维护,不准备进行上诉。

  大连旺顺阁酒店的闫经理表示,坚持原有观点,但不能透露是否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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