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自带酒水案终审宣判

2007-2-16 《华夏酒报》 王研 评论(0人参与)
    消费者到快餐店就餐时自带酒水,被收取了15元酒水服务费,于是将快餐店告上法庭。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快餐店返还收取消费者的酒水服务费15元。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2006年9月4日,高先生和朋友3人一起到昆明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因高先生等人携带了饮料,快餐店在收取餐费的同时,还按每人5元的标准收取了15元的酒水服务费。高先生对此有异议,双方发生纠纷,高先生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餐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荔源快餐店承担。
  转载此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要了解更全面酒业新闻,请订阅《华夏酒报》,邮发代号23-189 全国邮局(所)均可订阅。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徐菲远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