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长城”商标被罚45万

2007-2-5 《华夏酒报》 新华社 评论(0人参与)
    因侵犯中国粮油公司拥有的“长城”及图形注册商标被处以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福州正大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将福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局告上法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工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
     2005年9月,福州正大酒业有限公司从烟台假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县新一代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购进“假日长城村”“长城假日”系列葡萄酒进行销售,共售出160箱。10月27日,福州台江区工商局根据中国粮油公司投诉,依法对福州正大酒业有限公司外贸食品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经销商标侵权的“假日长城村”及“长城假日”系列葡萄酒5636箱,案值40万元。台江区工商局马上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扣留、封存上述商品。
     2006年1月17日,台江区工商局做出处罚认定:福州正大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假日长城村”“长城假日”系列葡萄酒的瓶贴突出“长城”字样,并将“长城”图形作为主要构图,经对比与中国粮油公司所拥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有的“长城”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相近似,侵犯了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对福州正大酒业公司做出没收未售侵权商品,并罚款4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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