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利润分配是“自带酒水”解禁关键

2007-1-22 《华夏酒报》 谈晓芬 评论(0人参与)
     继上海市消保委表示,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和“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之后,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禁止自带酒水”的现象并没有由此减少。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副秘书长吴建华表示,餐饮企业、酒水经销商等商家间的利润分配是“自带酒水”解禁的核心问题,能否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协商。
     据了解,“禁止自带酒水”的做法并非是无据可循,上海饮食业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的《上海市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的办法(2003第15号)》规定:餐饮企业应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但随着国内四个直辖市的消保委对收取“开瓶费”和“禁止自带酒水”的现象做出明确表态时,不少消费者开始关注此事,也引发了不少人开始关注自己的权益并进行更近一步地探讨。
     有业内人士表示,就目前的现状来看,“自带酒水”解禁尚需时日。而消保委的这种界定难免会引起餐饮行业内的抵触,就如酒行业内关于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的界定一样,不少人会抵触,也有人会置之不理。当有消费者在欢呼“以后去饭店可以自己带酒水”时,不少人对“自带酒水”解禁持悲观、观望态度。吴建华表示,目前,在国内关于酒水消费还没有出台具体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收取“开瓶费”和“禁止自带酒水”的做法需要法律进一步的界定。消费者到饭店用餐,其中饭菜是通过加工在一定程度上是包含一定知识产权的,而酒水商品作为市场流通产品仅是通过餐饮渠道来销售,仅是把瓶盖打开就需要收取高额的“开瓶费”这并不合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理。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消费者应当享有选择权,但是,事实上大部分消费者不会自带酒水去饭店吃饭,如果取消自带酒水的规定,对饭店的损失并不会太大。餐饮渠道作为酒水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在一般超市售价在50元左右的干红到饭店就涨到了100元左右,这其中的利润率相对较大。如果能在饭店和经销商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那么“自带酒水”就有真正成形的可能。另外,依照惯常的思维,既然就餐的饭店没有消费者需要的酒水,那么自带酒水就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事实是,餐饮企业一方面在“禁止自带酒水”的同时,对经销商还开出了“进场费”的戏码,由于酒店被买断,消费者间接失去了自由且广泛选择的权力。
     与此同时,和消保委明确表态不同,有不少人士表示,饭店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并不过分,关键是费用的收取与否以及收取多少应当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吴建华认为,在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即使挣取10倍的利润也不会引发争论,但是在没有消费者的允许下,即使是挣取微薄的利润也同样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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