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是餐饮业永不落幕的盛宴?

2007-8-12 15:07:53 中国酒业新闻网 李红霞 评论(0人参与)

   商务部最新公布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其中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商务部颁布这一规定让昆明餐饮业欢呼不已,认为这是对开瓶费等收费项目的“默许”。
  
  不可否认商务部的最新规范无非是想对餐饮市场起到一定的规范管理作用,其目的是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纠纷。而且《规范》明文要求餐饮企业将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在规范餐饮企业收费上无疑是一种进步。只是,这种规范会得到老百姓会认同吗?
  
  我们知道北京首起消费者自带酒水案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认定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
  
  追本溯源,顾客自带酒水主要缘于饭店的酒水价格偏高,目前酒店销售的酒水价格已经放开,基本是由酒店自主定价。但根据反暴利的有关原则,根据档次的高低,高档酒店最高不得超过进价的200%,低档酒店最高不得超过进价的70%。正是因为价格放开,酒水自然成了不少酒店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所以说市场价几十元的酒到了酒店摇身一变能卖到几百多元也就不足为奇了!难怪老百姓望酒兴叹,喝不起还带不起吗?
  
  酒店本是服务行业,不应是暴利为目的,老百姓是为了开开心心的吃饱吃好,而酒店是在服务好基础上赚取利润,毕竟老百姓出去吃饭主要还是靠自掏腰包的居多,如果酒店酒水加价率低些,不超出老百姓的承受范围,相信自带酒水的现象就不会存在了。酒店不在特色上、服务和管理上多下下功夫,要在卖酒这条路上获取暴利,这条道路能走多远!
  
  各种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可以让消费者明白消费,无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可厚非。然而,这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该格式条款不但违反了《合同法》中第39条等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与《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因此,这种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一针见血指出:“如果行规不合法,也成不了护身符。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律。”他认为,即使餐饮行业进行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诉之法律。
  
  其实,细心的读者或许已经注意到,商务部此次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并不是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而是以“SB/T”形式发布的行业推荐性标准,虽然有指导意义,却没有强制色彩。开瓶费之争,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层面解决,除此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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