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促进酒管力度升级

2007-8-13 8:23:35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详细内容见15版),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别规定》出台后,受到了全国各级酒类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对《特别规定》答记者问时指出,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反应强烈。产品安全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为了表明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出台后,全国许多酒类管理部门对规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是否适用于酒类管理表现出了极大关注。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在商务部网站在线访谈时对此作出了解释。
  在回答“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时是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还是依据《特别规定》中有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时,尚明指出,《特别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效力等级高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且颁布时间晚于《办法》,因此,对于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办法》。《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制定《特别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明确地方政府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特别规定》并没有重新界定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各级商务部门应当依据《特别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监管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
  据了解,《特别规定》中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明同时表示,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目前商务部正在研究起草一部有关酒类流通的行政法规。商务部将在考察分析酒类流通现状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待草案成熟后,将尽快提交国务院法制机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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