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特大假茅台酒案一审判决

2007-8-6 12:55:04 《新法制报》 曹阳 梁俊 夏欢 评论(0人参与)

涉案金额逾69万元,两男子分别获刑一年和半年


  今年初,南昌质监部门在青云谱区查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69万元的特大假茅台案,该窝点“规模空前”,制作假冒“五粮液”酒690瓶、“茅台”酒624瓶、“剑南春”酒1116瓶。日前,该案两被告人高某和彭某分别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一审被南昌市青云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半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28日期间,南昌县人彭某受人指使(主犯另案处理),在南昌市青云谱镇楞上村租用民房,用“五粮液”等品牌酒的酒瓶及外包装,灌入“大明纯粮酒”等散装酒,炮制出“五粮液”、“茅台”、“剑南春”、“水井坊”、“小糊涂仙”、“临川贡”等假名牌酒。

    2006年3月份至2007年1月28日期间,进贤县人高某也在指使下,将彭某生产的假冒白酒,用摩托车或租用汽车运送至南昌市洪都小区的仓库存放,或送到洪城大市场的托运部发往外地销售。

    期间,彭某介绍杨某(另案处理)于2007年1月14日至1月28日,参与制作“剑南春”等假冒白酒。高某亦介绍其他人于2007年1月25日至1月28日参与制作假冒白酒。

    2007年1月28日,南昌市西湖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青云谱镇楞上村和洪都小区的租用仓库内,查获了制作假冒白酒用的原料酒、制作工具及制作好的假冒“五粮液”酒690瓶、“茅台”酒624瓶、“剑南春”酒1116瓶、“水井坊”酒216瓶、“小糊涂仙”酒336瓶、“临川贡”酒12瓶。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案值人民币692760元。

    日前,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因制作的假冒白酒尚未销售,高某和彭某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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