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待特供酒”是什么酒?

2007-9-23 10:13:10 西安晚报 叶祝颐 评论(0人参与)

  重庆市民况某花146元买来一瓶南川某酒厂生产的“政府接待特供酒”宴请朋友,不料朋友不认可。况某将酒厂告上法庭,索赔3000余元。(9月22日《重庆晚报》)
  不可否认,拿“政府接待特供酒”做广告噱头,可以吸引公众眼球,提升该品牌酒类的人气与销量。但是让酒厂没有想到的是,有较真的市民把自己告上了法庭。

  政府部门指定某品牌酒为接待用酒,本来只是政府一些部门对酒类质量与品牌需求的一种内部认可,并不代表广大公众的口味与市场需要,也并不代表政府倡导大众去消费这种酒类。然而酒厂以此为炫耀的资本,并广而告之,这不是误导公众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这样看来,酒厂打“政府接待特供酒”的招牌是违法的。

  “政府接待特供酒”除了违反广告法以外,还会误导消费者。在广告的影响下,购买、享用政府接待用酒会变成一种身份的象征,以喝政府特供酒为荣,亦或会给酒厂带来滚滚财源,但是也可能助长吃喝风。

  笔者期待,法庭能公正判决这一起案例,有效打击不法酒厂;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有所行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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