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国际惯例推卸责任 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违法

2008-2-24 9:08:57 西安晚报 宋洁 评论(0人参与)
      昨日上午,素有“消费者维权专家志愿者”之称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来到西安,就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我市100多名消费者做了专题讲座。记者了解到,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向西安消费者传授维权知识。 

  消费者

  投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前,10个消费者权益受损害,9个会忍气吞声;《消法》颁布后,10个消费者权益受损害,4个会维权;最近,10个消费者权益受损害,6个会维权”,武高汉表示,虽然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高,但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今年,中消协年主题为“消费与责任”,这个责任就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和政府等社会各方面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维权,因为投诉不仅是在维护个人的利益,也是在维护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维护我们的消费环境。从这一点来讲,投诉不仅是消费者的权利,甚至是消费者的义务。 

  经营者

  滥用国际惯例推卸责任

  “国际惯例”是现在不少商家企业用来对付消费者的“法宝”,遇到“小费”、“赔偿”等纠纷时,商家会以“国际惯例”为由替自己推卸责任。对此,武高汉表示,虽然我国目前的很多消费类法规引进了国际惯例,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适合中国的国情。比如“宾馆中午12时退房”,国际惯例就是酒店中午12时以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费、下午6时以后退房加收全天房费的做法,这是以外国的收入水平和国情为基础的,但我国并不适用,这种收费方式有违公平交易。

  焦点

  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违法

  “我们带一瓶酒去酒店过生日,市场价才90元左右,酒店却按店内售价的10%收了58元的“开瓶费”,消费者赵女士既愤怒又无奈。为“开瓶费”而“闹心”的并非赵女士一个人。因为目前,在店门口贴一张“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或者在账单上列一项“开瓶费”的费用,成了大多数餐饮企业的做法。

  据了解,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此后,“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对此,武高汉认为,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以行规给消费者增加义务。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行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违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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