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瓶啤酒引发索赔纠纷

2008-4-12 18:27:49 天山网 评论(0人参与)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程雪红报道)消费者展示实际容量不足半瓶却包装完好的啤酒。

    包装完好的啤酒瓶中,竟然只有不到半瓶的量,消费者杨先生对于厂家一瓶赔四瓶的解决办法并不满意,而是提出了十箱啤酒的索赔要求。

    4月5日,消费者杨先生向本报反映,他购买的两箱某品牌的啤酒,开箱发现其中两瓶啤酒只有不到半瓶的量。

    4月8日,记者见到了杨先生购买的“问题”啤酒,啤酒尚未开封,酒瓶上标注的生产时间是2008年1月20日。记者发现,啤酒的包装标示净含量620ml,实际上只装了不到酒瓶的一半,200多ml,记者将酒瓶倒立后并未发现有漏液现象。

    据杨先生介绍,2月底的一天,他在南昌路一家超市购买了两箱12瓶装啤酒,每瓶酒的价格为2.5元,用来招待几个朋友。几人喝了四瓶啤酒后,当准备开第五瓶啤酒时,突然发现里面只有不足半瓶的量。

    “当时我们都觉得纳闷,仔细看了看瓶口,发现瓶盖完好无损,保护膜也在。奇怪的是,在同一个啤酒箱中,找到另外一瓶这样的啤酒。”杨先生说,当时他也没将这事放在心上。

    20多天后,杨先生和朋友闲聊时,又提起啤酒的事情,朋友建议他投诉到“12315”。这种情况下,杨先生查询118114找到厂家电话,立即给该啤酒厂市场部打了电话,厂家派来的一名袁姓业务员来现场解决问题,并承诺可以用这两瓶不足量的啤酒换8瓶啤酒。

    而杨先生认为,生产厂家将不足量的啤酒投放市场,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他提出了10箱啤酒的赔偿。厂家来的这位业务员说这要请示厂里,自己做不了主,要求杨先生出示一份证明,并等待厂家的答复。

    “厂家至今都没有和我联系,都拖了一个多月也没给出合理的解决办法。”杨先生说。

    至于不足半瓶装的啤酒到底能够获得怎么样的赔偿呢?记者又先后采访了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和厂家。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艾合买提江·帕塔尔告诉记者:如果啤酒确实存在数量不足的情况,那么,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人们通常所称的缺斤短两等),应给予消费者赔偿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双倍赔偿的标准进行处理的。

    4月7日,记者拨通那名袁姓业务员的电话。该业务员告诉记者:“啤酒他也没喝,也没对他的身体造成伤害。当时,我说一瓶给他赔四瓶,但是他根本不愿意,而是提出十箱啤酒的索赔。我也将他的意见向厂里反映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该品牌啤酒销售部负责处理此事的闫姓工作人员说:“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由于碰撞造成漏气液体流失的结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我们一瓶赔四瓶的解决方法,我们将和消费者继续协商处理此事。”

    4月8日21时,记者从杨先生那里了解到,该品牌啤酒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已经和他取得了联系,具体的赔偿事宜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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