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设计过于近似 京丰牌百年二锅头酒被判侵权

2008-7-18 11:24:32 中国法院网 评论(0人参与)

  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京丰牌百年二锅头酒因使用了他人享有专利设计的外包装,被专利权人北京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北京超市发商业有限公司因销售该品牌的二锅头酒也同时被起诉要求停止销售。近日,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北京超市发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北京百年二锅头”酒;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商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20万元。

  原告皇家京都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受让取得专利号为ZL013583719的天坛瓶形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生产以该外观设计为包装的白酒并进行销售,并以此包装为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2007年以来原告发现,在北京和外省市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被告福成公司大量仿制原告外观专利产品,并灌装白酒销售。在被告超市发公司的超市商场有售,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承认错误,消除影响;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公证费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二者均为以天坛祈年殿为模型的玻璃瓶,其外观形状、尺寸比例、细部特征均基本相同。综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可以确认被告三河福成公司就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三河福成公司作为生产商、超市发公司作为销售商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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