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支付进场费 法院:收进场费属不正常竞争

2008-7-26 11:33:37 温州晚报 袁寿省 方忠哨 评论(0人参与)

      啤酒代理商支付一定费用给酒店经营者,以获得他经营的该品牌啤酒在该店专场销售,这是不少卖场的公开秘密。平阳法院前天的一份判决,认为这是一种不法行为,支付进场费属不正常竞争。

  今年3月初,供酒商薛某一纸诉状将酒店老板徐某告上法庭。薛某诉称,他开店经营副食品,前年2月开始向徐某经营的酒家提供酒水,其间还签订啤酒专场销售协议,约定酒家只销售薛某代理的啤酒,薛某则支付相应的酒水进场费,签订协议时支付三万元,之后视销售情况支付。后因故徐某未能完成约定的销售任务,经结算酒店欠供酒商货款1万余元。徐某认为薛某也未依照促销协议支付进场费,请求法院驳回薛某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说,一次性给付酒水“专场费”的做法,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了正当竞争。而且,酒水进场费的存在增加了商家的经营成本,商家无疑会提高酒水等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将不合理的酒水价格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此外,在餐饮场所只卖一种品牌酒,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消费者来说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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