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向未成年人售酒罚款2000元

2008-11-24 8:38:20 华夏酒报 赵倩 李杨 评论(0人参与)

    日前,根据国务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条例,四川省成都市商务局颁布了《成都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明确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暂行标准对酒类经营者营业执照管理,散装酒、酒类商品存放,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酒类生产、批发、进口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幅度进行了调整。 根据该标准,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没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分为轻、中、重三个程度进行处罚。其中,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并责令整改;经警告未整改的,处罚款500元到1000元;如果情节严重,可处罚1000元到2000元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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