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家未事先告知 消费者可拒交“开瓶费”

2008-12-20 15:18:05 宁夏日报 陈勇 评论(0人参与)

     餐厅收取“开瓶费”需事先声明,如果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事后仅以行业惯例来解释并收取,消费者可以不交。

  12月13日,贺先生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某咖啡厅就餐,自带了两瓶红酒。当他提酒进入包厢时,服务员并未提出要收“开瓶费”,而且店内也没有相关提示。贺先生与朋友就餐时,服务员告知他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贺先生辩解无效,只得缴纳了100元“开瓶费”。第二天,他向银川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工商人员调查,该店未明示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服务员称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按行业惯例要收“开瓶费”,消费者应该知道此规定。对此,工商人员指出,商务部最新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明文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该咖啡厅服务员没有明白告诉贺先生相关收费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12月17日,该咖啡厅退还了贺先生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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