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拒绝酒驾,酒企有法律义务

2010-4-11 14:31:33 大众日报 评论(0人参与)

      严查酒驾风暴再起,不少读者建议,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应对酒驾行为进行宣传劝诫,将禁止酒驾提醒印上酒瓶、摆到餐桌。作为专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专家,省工商局副局长、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会长王天仁认为,提醒消费者理性饮酒、拒绝酒驾,不仅是酒类生产销售企业的道义责任,更是法律责任。


      王天仁介绍,2007年制定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据此,如果顾客过量饮酒,酒店方面有劝诫的义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2007年3月15日发布的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导则中也明确规定,“应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倡导理性科学消费”等。此外,《广告法》、 《质量法》等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酒类生产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提醒或劝消费者不要酒后驾车。


       “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应将指导消费、理性饮酒纳入企业规范。”王天仁举例说,企业应在酒瓶的包装和标识上体现理性饮酒、拒绝酒驾的内容,给消费者相应的提示;应引导酒类广告充分体现理性饮酒、禁止酒驾或别的公益内容。


      “像‘劲酒虽好,不要贪杯’、‘黄金酒,孝父母’等酒类广告的内容就不错,但像“××酒,千杯不醉”这样的广告,就显然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张勇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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